2007年11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快递
  快递收到后一个月才打开 物品损坏还能要求赔偿吗?

  我的电脑主机箱是通过一家快递公司于9月13日寄出的。寄出前一直在使用,可以证明当时完好。9月15日,我收到了包裹,但是由于个人有事一直没有打开使用(至少有两人可以证明这一事实)。可是10月16日我打开包裹时发现,电脑主板已损坏。请问,我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吗?
  读者:林小姐     

 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薛芳赋律师回答:快递公司应当按时投递物件,并对投递的物件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,否则应当负责赔偿。但是,这一保障义务是有时限的,即自发件人将投递物件交付时开始至物件投递到收件人时为止。
  这就要求在两次交接时,各当事人应当对所投递的物件严格履行查验义务——交投时应当详细说明物件的数量、质量、特性、价值、是否完好等事项;收件时则应当面查验,否则很难证明物件损坏是在快递公司投递期间造成。
  收到一个月后才发现物件损坏,与投递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就不能确定,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导致损坏。所以从证据角度看,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的请求很难得到法律支持。